【以案释法】篡改伪造档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9-19

案情

2023年12月,浙江丽水市的市民朱某某向市社保中心提交材料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工作人员对其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存疑,便到市档案馆核查,经查确认没有相关档案。收到案件线索后,丽水市档案局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原来是朱某某得知办理退休手续需要提供安置与再就业补助协议及公证等材料,为了“加长”工龄,朱某某便找到原同厂好友周某某商量,先由周某某到市档案馆查阅复印其原先办理的相关材料,再交给朱某某进行“李代桃僵”式篡改伪造后,提交市社保险中心办理退休。

案例分析

伪造档案材料虚构工龄,看似轻而易举“占便宜”, 实则违法“吃大亏”。这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丽水市查处的首起档案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在本案中,鉴于该行为发现查处得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两人作出警告并从轻处以相应罚款。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九条规定: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注:本案例摘编自原载于2024年3月11日 《中国档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