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盗窃国有档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9-19

案情

宁波市鄞州区的章某因不满法院判决结果,为逃避履行判决义务,2004年9月某日上午,章某乘法庭工作人员尚未上班,办公室无人之际,上楼溜进案件承办法官办公室,将放置于抽屉中的原告汪某诉其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卷宗盗走,藏放在其岳母家中。案发后,该卷宗已被追回。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其行为已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案发后,章某能自愿认罪,卷宗也已追回,且家属又代为支付了原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赔偿款,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窃取国有档案罪依法判处盗窃案卷的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例分析

为逃避民事责任盗窃案件档案,案件卷宗属于国有档案,非法占有窃取国家所有档案便构成犯罪,不但无法逃避义务,反而罪加一等,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