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公布国有档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10-23

案情

某著名大学历史系陈某在主持研究晋冀鲁豫边区史时,因研究需要,利用某省档案馆部分未开放档案资料。期间,陈某查阅、复制了中共中央北方局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未公开发表过的讲话、报告等材料。研究结束后,陈某擅自将利用的档案资料部分原文及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汇编入他编写的《晋冀鲁豫边区史料选编》一书,作为内部资料,向省内外发行四千多册。

案例分析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一种形式公布档案及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均属于违法侵权行为。所以,陈某的行为属于擅自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最后受到档案行政处罚和党纪处分。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