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档案据为己有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11-17

【案情】浙江省上虞区某镇某村会计叶某在办理移交时拒交本村部分档案,并将该村的部分档案擅自拉回家存放,以此条件要求镇、村为其安排工作。事件发生后,镇、村两级管理机构多次上门做思想工作,但都未有结果。事后,镇党委、政府向市档案局作了汇报,市档案局对此事十分重视,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该村做工作,并将《档案法》《会计法》《刑法》的有关条款进行摘录整理,复印后送达,对其进行面对面的法律知识教育。通过二次说服教育,该同志认识到拒交档案、将档案占为己有是违法行为。事后向该村移交了10年任职期的档案共218卷及有关资料,同时向镇、村两级作了检讨。    

【案例分析】叶某在办理移交时拒交本村部分档案,并将该村的部分档案擅自拉回家存放,没有认识到拒交档案、将档案占为己有是违法行为,档案法治意识淡薄。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