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丢失档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11-25

【案情】2007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档案局在对本区某单位档案进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时,发现该单位档案在移交进馆、提供利用过程中存在文书档案缺失的现象。2008年9月,经海淀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确认该单位丢失4卷文书档案,包括1992年永久1卷、1993年永久1卷、1995年永久1卷、1997年永久1卷。

【案例分析】立档单位由于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以及档案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档案利用人员法制意识薄弱等问题,在档案借阅利用、单位搬家、档案工作人员变动交接等情况下极易发生档案的丢失问题,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单位或者个人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注:此案例摘于“韩城市档案局”微信公众号